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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“杀生与夺”。
与,同“予”。“生死与夺”即“生杀予夺”。见“生杀予夺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生杀予夺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生杀予夺”分别指生存、杀害、给予、夺取。根据《周礼・春官・内史》记载,周朝内史掌管:爵、禄、废、置、杀、生、予、夺等八柄,后来“生杀予夺”这个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。出现“生杀予夺”的书证如宋・苏洵〈上皇帝书〉:“其一境之内,所以生杀予夺,富贵贫贱者,皆自我制之,此固有以臣妾之也。”
01.《晋书・卷一○二・刘聪载记》:“今王沈等乃处常伯之位,握生死与夺于中,势倾海内,爱憎任之,矫弄诏旨,欺诬日月,内谄陛下,外佞相国,威权之重,侔于人主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