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谓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语出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
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
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。
出处:西汉・司马迁《史记・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用法: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处事。
例子:章谊叟侍郎有田有明州……叹其赋重。从兄彦武在俯视曰:‘此作法自弊之过也。’宋·庄季裕《鸡肋编》卷中
犹“作法自毙”。见“作法自毙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作法自毙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作法自毙”原作“为法之敝”。据《史记・卷六八・商君列传》载,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治理国政,并接受变法主张,实施一连串改革,使得秦国逐渐走向富强,进而成为战国七雄之一。由于商鞅执法非常严苛,得罪许多王亲贵戚。孝公死后,惠公即位。惠公原本就对变法持反对意见,再加上公子虔等人对商鞅怀恨在心,密告他有谋反意图,于是派遣官吏全力捉拿他到案。商鞅潜逃到函谷关时,想要到旅舍投宿,旅舍主人不知道他就是商鞅,说:“这是商鞅制定的法令,让身分不明的人留宿旅舍,被查到了会遭到牵连而受罚。”拒绝让他留宿。商鞅叹气说:“唉!自己订立的法规,竟然把自己害到这种地步!”后来“作法自毙”这句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自作自受。出现“作法自毙”的书证如:《聊斋志异・卷四・余德》:“余笑起,飞一巨觥;酒方引满,蝶亦飏去。顷之,鼓又作,两蝶飞集余冠。余笑云:『作法自毙矣。』亦引二觥。”
01.宋・庄绰《鸡肋编》卷中:“章谊宜叜侍郎,有田在明州。绍兴二年出租,预买绢三匹,三年增九匹,叹其赋重。从兄彦武在傍曰:『此作法自弊之过也。』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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